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以及《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双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帮助高校“双困”毕业生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主要指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认定。就业困难毕业生是指在心理、身体、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处于弱势的毕业生群体。 三、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建立完善“双困”毕业生就业帮扶机制,把“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要广泛调动校内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采取心理辅导、就业推荐、“一对一”指导、能力素质训练等方式帮助他们树立求职信心,提升就业能力。要根据“双困”毕业生就业的实际困难,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他们降低就业成本。 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把回原籍的未就业“双困”毕业生的援助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双困”毕业生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对“双困”毕业生开展多种方式的就业援助。 四、组织领导 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地做好“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并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努力为“双困”毕业生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 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高校“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督查,并将工作成效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