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6浏览次数:531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品学兼优毕业生活动(以下简称双优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二、评选比例

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的比例,分别按毕业生人数的4%3%2%掌握,各高校在评选中原则上不得突破比例。

三、评选程序

1、在全校范围,广泛宣传,并在全体毕业生中评选。评选出的双优生预选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然后由学校审定。

2、经学校审定的双优生,每人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学校于每年315前(春季双优生预选名单于上年9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3、对审批通过的,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于51日前发文表彰,并颁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证书》。

4、经省教育厅、人事厅审批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存档。

四、评选要求

各高校要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禁搞不正之风。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评选细则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