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做好2009-2010学年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9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财教〔2009〕131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是考核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上一学年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本院系实际,继续完善本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二)院系在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继续密切关注汶川地震受灾学生、今年云南地震和南方洪涝灾区受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将来自这些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三)各院系在组织评审时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注意区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条件要求、评审程序等方面的政策区别。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额度,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在下达的额度内各院系可以分为3档,一等每学年3000元,二档每学年2000元,三等每学年1000元,但总人数和总金额不得超过下达的额度。 (四)各院系要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由院系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打到学生农行卡上。 国家助学金每年分为10个月等额连续发放,发放时间为当年的9月份至下年的6月份。毕业班的学生国家助学金打到农行卡上,非毕业班的学生国家助学金打到一卡通上。 二、关于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 (一)报送时间 11月5日前报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11月17日前报送国家助学金材料。 (二)报送材料 1、国家奖学金材料 A、本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B、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C、本院系《2009-2010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表》(附件2)。 2、国家励志奖学金 A、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B、本院系所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 C、本院系《2009-2010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 3、国家助学金 A、本院系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受助学生产生办法及过程、档次划分、资助标准、受助学生人数等。 B、本院系所有国家助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 C、本院系《2009-2010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案表》(附件6)。 (三)报送注意事项 1、关于评审报告。院系的评审报告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各院系应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做出,应反映本院系的操作过程,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各院系的评审报告须分别加盖院系公章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有关表格电子版报送注意事项。 ①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表按照所发表格填写,辅导员只需输入学生学号,其它信息会自动生成,序号、金额等可在表格完成后输入,若出现信息有误,可在上面直接修改。(特别注意:此表格除黄色单元格外都内含公式,任一单元格不可“双击”,如误“双击”请立即按“撤消键”) ②《附件6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表》表格,如毕业班学生须发放在与校园卡对应的农行卡内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 ③我们将获奖学生的奖金等打在与校园卡对应的农行卡内,若获奖学生农行卡有更改的,务必及时到卡部更改,以防将钱打入错误卡中。 3、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材料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邮箱:cyh@hsu.edu.cn 4、各院系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文件精神进行评审,不得充当班费,一经查处将上报省教育厅。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9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