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6浏览次数:10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等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学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仅适用于被学校确认的,确实无力承担上学期间全部或大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二章  资助资格的审定

第四条 了解和掌握在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确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是切实做好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特困生。家庭生活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提供学宿费和生活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

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困难生。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费用的学生,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生

1、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

2、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3、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父母都失业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凡在校学习期间本人月生活费不超过在校学生人均消费水平,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适时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 为了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我校制定了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实行了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成立了校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二)成立了以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为单位,成立了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贫困家庭学生: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用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将申请表交到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贫困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特困生和贫困生推荐名单及排名,报院系评审。

(三)院系评审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对初步确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及等级,原则上以不超过本院系学生数的9%确定特困生的人数。 并将结果在本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起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所报贫困生名单,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校内特困生资助等次及额度

等次

标准(单位元)

(系)控制比例(%

1

1000

1

2

600

2

3

300

3

4

200

3

第九条 各院要经常性地了解本院系贫困家庭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有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要及时作好贫困家庭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三章  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方式

第十条 被学校确认的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社会团体、个人资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种渠道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第十条的这些资助方式,学校分别制订《黄山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黄山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等,作为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方式与办法。

第四章  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各院系在实施资助的过程中,要对贫困家庭学生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和决心。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了解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和资助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应取消或停止对其的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当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三)在获得资助以后,发现其使用资助金不合理或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不良嗜好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四)在被确认为贫困家庭学生以后,如被发现其在申请贫困家庭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对其的资助款外,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因主观不努力而导致品学表现大幅度下降,综合测评名次排在后20%者,停止对其下一学期的资助。直至其品学表现有较大幅度回升后,再根据其本人申请,恢复资助;

(六)经过调查,发现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已经好转,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五章  资助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学校要对这部分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分帐管理。

(二)国家、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拨的贫困家庭学生专项经费。

(三)各类单位、社会团休、个人设立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及赞助经费。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其他自筹经费。

第十六条 学生处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总结报告该年度本校的扶贫助困情况。 

第六章    

    第十七条 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细则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实施细则》(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