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06 浏览次数: 241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1.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厅文件精神,推进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5号)和《关于印发贺国强和陈至立同志在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中组发[2005]6号)等中央文件精神,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唱响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学校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把我校毕业生输送到国家发展急需人才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基层单位。

2.继续落实有关就业政策,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全面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深入开拓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积极推进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保持我校就业率水平基本稳定。

3.提高认识,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各院系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明确各自责任,为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就业指导,努力维护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各院系、有应届毕业生的培养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制,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毕业生就业率、学生就业指导满意程度和与用人单位沟通联络、信息收集的工作纳入考核指标。各相关系(院)在毕业生离校前要建立暂缓就业毕业生的联络、提供信息的跟踪小组,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服务,充分体现善待学生的精神。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服务为主,做到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有机结合。要将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领导组成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要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和服务,丰富和完善就业网服务功能,力争在开展网上招聘服务方面有新的突破。要对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在职业选择、心理状况和择业成本等方面进行切实有效的帮助

4.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进一步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

加强就业指导,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人才短缺的行业就业,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采取灵活形式就业,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调整好毕业生的择业定位,积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缩小毕业生的就业期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距离。继续健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的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纳入各教学单位的课程体系。积极探索不同层面、活泼多样、内容相宜的就业指导课程,加快目前正在试行的全程化就业指导的进程,并在毕业生中鼓励创业意识的培养。要在毕业研究生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要抓好就业指导课的师资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师资培训和交流活动。

5.学校积极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并优先向设立奖、助学金以及赠送设备或提供实习条件等资助我校教育事业的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6.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及采取人才租赁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挂靠在学校推荐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其党、团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入用人单位或人才机构的党、团组织。到用人单位报到。

7.毕业生应按协议书列明的条款严格履行各项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违约的,应及时求助学校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根据社会诚信原则,毕业生应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签字盖章后及时到所在系(院)进行登记及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未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进行登记和鉴证的,学校将不受理其日后可能因个人特殊缘故提出的暂缓就业申请和违约申请。

8.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的问题。

9.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因特殊原因需将档案暂时保管在学校的,应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书面申请,填写《毕业生户口及档案保管协议》(一式三份),可在学校保留两年。

10.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应填写《待就业信息表》,就业指导中心建立待就业信息库,继续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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