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5-22 浏览次数: 9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提高认定和资助工

作的精准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残疾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7、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其困难程度认定为相应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符合1-6条者应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三章认定机构

第六条为了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我校制定了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1、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办公室、宣传部、监察审计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

    2、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3、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成员参加的学院学生困难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当年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用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将申请表交到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贫困学生及排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排名,报学院评审。

3、学院评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处,并建立起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时登陆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组织录入贫困生库信息,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4、学校审定: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黄山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处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起本学院贫困学生信息档案,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更新贫困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校学生处和学院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各班级辅导员、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明确岗位职责,实施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学〔201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