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发布时间: 2017-10-18 浏览次数: 3932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黄山学院实施办法》,结合黄山学院章程,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本校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信息以招生数据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第四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本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培养计划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培养计划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各学院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具体办法按《黄山学院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分为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多种形式。原则上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课程门数不超过5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考试可在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

第十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若所取得学分少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8学分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评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因病重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包括考试、考查),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附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般不准缓考。

第十二条凡未经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该课程课终成绩以零分计,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旷考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黄山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课终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课终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以零分计入。违纪课程不得参加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由教务处或学院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核查试卷应在开课学院领导主持,课程归口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备案。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的成绩应根据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课程实验、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课堂笔记及平时测验等。考查课每学期考试周前完成考核。

严格禁止抄袭作业。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将该次作业按零分计或令其重做;对屡教不改经常抄袭他人作业的,平时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第十七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其平时考核可视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或选修课的成绩原则上百分制记,也可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未取得学分者应当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突出过程管理,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免修。

第二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黄山学院实施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重修与先修

第二十一条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和缓考同时完成),补考仍不及格者和缓考不及格者(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则需重修(其中公共任选课可选原课程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补修)。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必须按规定重修不及格课程。有机会重修而未重修者或重修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或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或重考。

第二十二条重修课程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随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修读。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课程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学生可选择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替代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共同确定,教务处审批)或申请参加重考。

第二十三条重修课的开设以插班重修的办法为主,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对量大面广的校定必修课、学院定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开班,由教务处协调排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免听,经批准后直接跟班参加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总评成绩。未办免听手续,缺课达1/3及以上的学生,其平时考核记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该门重修课程课终考核。

第二十四条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包括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准予毕业前重考一次,重考由教务处协调安排。无故不参加毕业前重考者,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二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可视情况安排重考。

第二十六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经审批后,在保证重修课学习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重修课、先修课的学习,应当按课程表准时上课,不能缺课。任何未经批准的课程先修,其学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习优秀、学习能力强,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在保证所修课程不冲突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任何未经批准的课程先修,其学分无效。

第五章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八条对自学能力较强,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及以上者,除德育课、政治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每学期可申请2门以内(含2门)课程免听,自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一)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制定出自学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黄山学院学生课程先修、补修、免听申请表》。

(二)学生持《黄山学院学生课程先修、补修、免听申请表》及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有效。

(三)批准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完成指定的作业、实验,并应参加平时测验等教学环节,平时考核及格者,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

(四)学生免听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已取得本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黄山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辅修、双学位制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专业及攻读双学位,按照《黄山学院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辅修专业为非学历教育,不颁发辅修专业学历证书,也不进行辅修专业学历电子注册。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章试读、劝退、旁听、转级、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本科生在校期间需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必修课学习,按有关规定选读各类选修课,并参加各类实践环节,学生每学期至少应取得15学分。

凡当学期所取得学分或入学以来累计所取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当学期取得学分≥10学分但<15学分或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8学分者,应予学业警示;

(二)凡当学期取得学分≥6学分但<10学分或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8学分且<16学分者,应予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三)凡当学期取得学分<6学分或入学以来累计短缺学分≥16学分者,应予劝退。

(四)连续两次试读或累计超过两次试读,应予劝退。

第三十三条试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试读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办理完毕,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若短缺学分降到试读范围以下,可自动解除试读。

第三十四条旁听

(一)劝退的学生希望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在校旁听。旁听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旁听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对于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的学生除外,下同);

(三)旁听期间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奖学金;

(四)凡原学费未交清者,应当先补缴学费,方可办理旁听手续;

(五)在旁听期间,学生若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受到新的试读或劝退处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学校研究,取消其旁听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转级学习

(一)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1.需要重修的课程太多或本人觉得学力有限,无法跟上同年级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2.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办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有关手续。学生若不按规定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作自动退学处理。

3.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在班导师指导下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成绩不满意的课程。

(二)转入上一年级学习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年级专业培养计划基础上同时取得上一年级专业培养计划2/3以上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允许编入上一年级。

2.旁听生如果通过一年的努力,短缺学分低于8个学分(含8个),并同时取得上一年级2/3以上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允许转入上一年级。

(三)申请转级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提出并办理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四)允许每位学生两次申请转级。

第三十六条延长学习年限

(一)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或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最多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

(二)已获毕业资格,但因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而未获学位者,如本人要求取得学位的,可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位条件要求后,向学校申请毕业及学位重审资格。

(三)延长学习年限需本人申请,经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并填写《黄山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四)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在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一般安排在5月中下旬)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需要住校学习,须重新提出住宿申请,经学生处和后勤集团批准后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公费医疗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视重修课程情况,按下述形式进行学习:

1.随下一年级编班选课重修,跟班听课。

2.经本人申请和家长书面同意,每学年开学初交纳有关费用并注册后,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学生和家长与所在学院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后,可离开学校自修课程,参加课程同堂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六)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可以申请一次转专业或者转学,转专业按照《黄山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条款执行,转学按照《黄山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条款执行。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其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因创业与学业冲突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创业休学按照《黄山学院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章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旁听期满不能恢复学籍者;

(二)旁听期间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或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劝退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旁听手续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建筑学专业超过七年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达到休学年限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三)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填写退学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报教务处;其它情形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可以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七条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处理。

第十一章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黄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公共体育课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有关要求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或重做)不及格课程一次,于领取结业证书时提交申请表,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